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律师费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的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是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这是因为,聘请律师是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自主做出的选择,并非诉讼中必然产生的费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律师费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其一,是基于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发生纠纷时,胜诉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比如在一些借款合同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合同里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就受法律保护。 其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类似的,在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中,也有相关规定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另外,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就可能包括律师费。在担保权纠纷案件中,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也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还有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合理的律师费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律师费是否能由败诉方承担,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看是否有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