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能否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反悔?


在探讨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能否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反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显失公平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一方在对方急需离婚,而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件,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往往与欺诈、胁迫等情形类似,都是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某种不正当因素,导致协议结果不公平。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要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男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男方需要证明女方利用了自己的某些不利状况,迫使自己签订了明显不公平的协议,或者证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比例严重失衡,与双方的实际贡献、经济状况等相差过大。 然而,法律也不是一概而论地支持以显失公平为由的反悔。如果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仅仅因为事后一方觉得财产分割结果对自己不利,而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撤销协议的请求。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维护协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可以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