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嫖娼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涉及到因男方嫖娼而离婚,关于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法律规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这一法条来看,嫖娼行为并不在明确列举的前四种法定离婚过错情形之中。也就是说,单纯的嫖娼行为,从法律条文字面规定来讲,不属于典型的可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然而,这里有个“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虽然嫖娼本身不是法定的明确过错,但如果法院认定嫖娼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那么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女方)就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嫖娼行为的频率、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给无过错方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等等。 例如,如果男方长期频繁嫖娼,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可能基于“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是夫妻双方能够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执行;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总之,男方嫖娼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能否获得支持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相关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兜底条款:法律条文中为了防止列举事项有所遗漏,而设定的一项概括性条款,当出现未被明确列举的情况时,可依据该条款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