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部门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我家里有个精神病人,之前是我在照顾他,可现在我实在没精力和能力继续监护了。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哪些部门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呢?我希望能找到合适的部门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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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当需要确定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的部门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意味着,如果精神病人的近亲属等无法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时,就可能涉及到相关部门来担任。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所以,在没有法定的近亲属等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职责承担起监护责任,这是从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资源和能力来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时,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贴近基层,对辖区内居民情况比较了解,能够更好地照顾到精神病人的生活和权益。 此外,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总之,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法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以确保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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