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监护人的主体是谁?
我家里有个患精神病的亲属,现在需要确定监护人,但不知道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监护人。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精神病监护人的主体具体是哪些,以保障我亲属 的权益和生活。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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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合适的监护人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处理民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里所说的“配偶”,就是与精神病患者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他们在法律上有照顾和监护对方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子女”,也就是精神病患者的亲生父母或者亲生子女,他们基于血缘关系,在监护顺序上也比较靠前。“其他近亲属”一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患者有较近的亲属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监护人。
如果上述法定监护人都不存在,或者都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比如患者的朋友、患者所在的单位等,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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