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什么?


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如下: 首先,可能会有指定环节。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这里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后,如果对上述指定不服,就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到底由谁担任监护人。这是因为法院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综合各种因素,做出最有利于精神病人权益保障的决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不需要经过前面的指定环节,如果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关人员可以直接要求变更监护人。比如,监护人随意处置精神病人的财产,对精神病人不管不顾等情况出现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申请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裁判是否变更以及确定新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相关概念: 监护权:简单说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指定监护:就是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相关单位在近亲属等范围内指定谁来当监护人 。 法定监护: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来充任监护人。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处理与被监护人相关事务,比如确定监护人、做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要以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障、生活成长等各方面最有利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