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指定?

我家里有个患精神病的亲属,之前一直是家人照顾,但现在家人之间对于谁来当监护人有分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到底由谁来指定呢?是法院,还是其他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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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指定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流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存在监护争议,也就是对于由谁来担任监护人产生分歧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在出现监护争议时,第一步可以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进行指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他们作出的指定结果不服,那么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前面的步骤,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等来作出最终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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