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钱是否可以要求退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花了不少钱,有转账也有一起消费的。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这些钱能不能要求对方退还给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恋爱期间钱财退还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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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可以要求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区分这些钱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赠与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另一方接受的行为。而借贷则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有归还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花费等属于赠与性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退还的。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或者赠送的礼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完成交付,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 然而,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明确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另外,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等,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所以,恋爱期间的钱能否要求退还,关键在于判断其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以及赠与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等。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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