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时,信访人应该怎么做?


当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时,对于信访人而言,有一系列需要遵循的规则和享有的权利。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在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期间,信访人如果再向上级机关重复提出同一事项,上级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其次,信访人应当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即便信访事项已经进入受理和办理阶段,信访人也应该保持冷静,按照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反映问题,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否则,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信访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相关办理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并且,如果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复核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