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不满该怎么办?
我之前就一些问题进行了信访,行政机关给了书面答复,但我对这个答复不满意。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做,是可以再次信访,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解决呢?希望了解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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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不满时,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问题、寻求解决的一种方式,而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则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这里的复查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复查机关会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还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且,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复核,信访事项的处理便会有一个最终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信访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进行复查、复核的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理性表达诉求,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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