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的庭可以延迟到下午开吗?
我有个上午开庭的案子,可我这边临时有点重要的事处理,没办法按时参加上午的庭审。我就想问问,能不能把上午的庭延迟到下午开呀?需要什么条件或者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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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上午的庭是否能延迟到下午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延期审理”这个法律概念。延期审理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定好的开庭时间因为一些合理原因没办法按时进行,所以要往后推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想要将上午的庭审延迟到下午,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比如突发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加上午的庭审。要是理由不充分,法院一般是不会准许延期的。而且,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和期望的新开庭时间。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理由正当,就可能会批准申请,将庭审延迟到下午;要是认为理由不成立,就会驳回申请,庭审仍按原时间进行。 总之,能否将上午的庭延迟到下午开,关键在于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法院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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