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不服,在上诉法院时是否可以新增诉求?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太满意,打算上诉到法院。现在我有一些新的诉求想在上诉时一并提出,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我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新增诉求,什么情况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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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劳动仲裁不服上诉到法院时不可以新增诉求。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结果存在异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只能针对原劳动仲裁中所包含的诉求展开诉讼。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其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仲裁阶段确定的争议范围是后续诉讼的基础。如果随意在诉讼阶段新增诉求,可能会打乱正常的审理秩序,也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若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先在仲裁阶段所产生的争议具备不可分割性,那么便有可能将其纳入到诉讼请求之中。例如,在劳动报酬的仲裁中,仲裁时只主张了基本工资部分,后来发现加班工资也应一并主张,而加班工资与基本工资都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具有不可分割性,这种情况下新增诉求有可能被允许。 相关法律依据是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旨在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有序进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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