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受法律保护就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和对象恋爱一段时间后他突然提出分手,这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我想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听说恋爱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吗?我不太明白,想了解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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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它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简单来说,法律主要规范的是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而恋爱更多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情感联系,不具备像婚姻那样被法律赋予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它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侵权人主张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恋爱关系中的分手、情感纠葛等情况,虽然可能会给一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为在恋爱过程中,双方是基于自愿建立的关系,对于感情的发展和结果都应当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仅仅因为恋爱关系的结束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比如实施了家庭暴力、诽谤、侮辱等行为,导致另一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那么受到侵害的一方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基础关系是恋爱关系,但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恋爱关系结束。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恋爱不受法律保护就绝对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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