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贪污的钱还需要返还吗?
我之前了解到犯罪有追诉期,过了这个期限可能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我有个疑问,要是贪污行为过了追诉期,那贪污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返还了呢?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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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有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期针对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贪污所得财物的返还,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贪污行为中,贪污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也就是说,即便贪污行为过了追诉期,不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贪污者基于不当得利仍然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贪污者不能因为过了追诉期就合法占有这些财物。所以,过了追诉期,贪污的钱依然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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