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已退还贿赂是否能和解?
我之前收了别人给的贿赂,后来心里害怕就把钱退回去了。现在对方好像有点反悔,想把这事闹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非公职人员收了贿赂又退还的情况,能不能和对方和解解决这个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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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非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后退还,是否能和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非公职人员受贿”这个概念。非公职人员受贿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性质上来说,刑事犯罪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也就是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因此,刑事部分是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达到了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过,如果非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这在量刑上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这里的“及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另外,对于因受贿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民事损失部分,比如因为受贿影响了对方的商业利益等,双方是可以进行和解的。通过协商赔偿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所以,非公职人员收受贿赂退还后,刑事部分不能和解,但民事部分可以和解,并且退还贿赂的情节会在刑事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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