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退回后是否还会被定罪?
我之前收了别人送的一笔贿赂,后来心里害怕就把钱退回了。我现在特别担心会不会还是会被定罪,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把贿赂退回的情况到底会不会被认定有罪,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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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贿赂退回后是否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贿罪和受贿罪这两个关键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送钱给官员办事,送钱的人可能构成行贿罪,收钱办事的官员可能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同时,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于贿赂退回的情况,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通常不认定为受贿。这里的“及时”非常关键,一般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官员一收到钱就马上意识到不妥,立即退还或者上交,这种情况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之后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即便把钱退了,但该办的事已经办了,还是可能会被定罪。另外,对于行贿人而言,一旦实施了行贿行为,即便对方把贿赂退回,行贿人依然可能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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