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能否作为渎职罪的主体?


在探讨公证员是否能作为渎职罪的主体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这一罪名体系。传统意义上,渎职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在我国的性质有一定特殊性。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然而,公证员的公证活动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证明权,这种证明权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比如在一些涉及不动产、重大合同等公证事项中,公证员的公证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社会秩序和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渎职罪主体的。例如,公证员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触犯渎职罪相关条款。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公证员在特定情形下能够作为渎职罪的主体。当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这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职能时,其渎职行为若符合渎职罪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