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我有一份债权文书已经做了公证,现在债务人不还钱,我想知道能不能不经过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份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这样可以省去不少时间和精力,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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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简单来说,就是公证机构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文书进行确认,并赋予其特殊的强制执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特性。 不过,并非所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都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如果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会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若经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所以,在拿到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先仔细核对该文书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符合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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