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能否撤回?
我发了一个要约给别人,里面规定了承诺期限,现在我有点后悔,不想继续这个交易了,想问下这种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还能不能撤回啊,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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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层面,对于要约的撤回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对于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撤回的。因为规定承诺期限其实是要约人给受要约人设定了一个可以做出承诺的时间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要约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从法律的角度理解,规定承诺期限意味着要约人希望受要约人在这个期限内考虑并做出决定,这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表示。如果允许要约人随意撤回,会破坏这种稳定性,对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能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那么即便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也是可以撤回的。这是因为在要约还未生效或者刚刚生效的瞬间,要约人通过及时的撤回通知表明了自己改变主意的意图,此时受要约人尚未基于该要约产生实质性的信赖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回,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撤回的。在商业活动中,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尤其是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时,应当谨慎考虑,避免随意撤回要约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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