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在探讨受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合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受要约人是指收到要约的一方。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合同通常就成立了。 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不能撤销合同,而是可以说撤回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也就是说,在合同还未正式成立之前,如果受要约人后悔了,不想订立合同了,只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撤回承诺,合同就不会成立。 然而,一旦合同成立后,就不是简单的撤回承诺的问题了,而是涉及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所以,如果受要约人想要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需要看是否满足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擅自解除合同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受要约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依法撤回承诺,在合同成立后要解除合同则需要看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