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受赠居住权?
在探讨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受赠居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居住权的基本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情况,如果去世一方在生前通过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明确表示将居住权赠与另一方,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另一方是有可能获得居住权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对于遗嘱的合法性有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上,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实质要件方面,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如果遗嘱不符合这些要求,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无法保障另一方获得居住权。
其次,对于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同样需要 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有书面合同或者遗嘱,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正式设立。
在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去世一方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因为继承人可能会对遗嘱或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认定遗嘱或者合同的效力。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或者合同有效,并且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条件,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获得居住权。
综上所述,同居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受赠居住权的,但需要确保遗嘱或者合同的合法性,并完成居住权登记。如果遇到争议,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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