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称精神变态、母亲称无收入,双方可以拒养亲生骨肉吗?


在探讨父母能否以父亲称精神变态、母亲称无收入为由拒养亲生骨肉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义务的基本概念。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和生活照料的责任,这是家庭关系中父母应尽的一项重要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就说明,抚养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拒绝。 接下来分析父亲称精神变态这种情况。如果父亲确实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类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能无法正常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在未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不能仅凭其自称精神变态就免除抚养义务。即便经过鉴定确实存在精神问题,也不意味着完全免除抚养责任,其财产仍可能要用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 再看母亲称无收入的情况。没有收入并不能成为拒绝抚养孩子的合法理由。抚养义务不仅仅表现为直接照顾孩子生活,还包括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如果母亲暂时没有收入,可以通过与父亲协商,确定合理的抚养方式和抚养费数额。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来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例如,母亲虽然暂时没有收入,但如果有其他财产可以变现用于抚养孩子,法院可能会要求其适当利用这些财产来履行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父母不能仅仅以父亲称精神变态、母亲称无收入为由拒绝抚养亲生骨肉。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来妥善解决抚养问题,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