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打款用一个名头,开发票用另外一个名头可以吗?

我在和别人做生意的时候,打款是用一个公司的名头去操作的,但对方开发票却要用另外一个公司名头,我不太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允不允许,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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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合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交易中,打款使用一个名头,开发票使用另外一个名头,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可以的,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且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打款名头和开发票名头不一致,很可能被认定为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有权对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于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讲,这样的操作会使企业的财务账目混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在审计和税务检查时,不一致的打款和开票信息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企业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释和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打款或开票主体,应当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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