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可以同时留存吗?
我和合作方签了合同,合同里提到了履约保函和质保金。我不太清楚这两者能不能同时留存。我就怕如果都留的话,会不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到时候给自己惹来麻烦。想问问专业人士,履约保函和质保金能不能都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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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 - 10%的款项。质保金则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履约保函和质保金是否可以同时留存,关键在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只要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同时留存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 不过,在建设工程领域,为了避免过度加重承包方的负担,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引导和规范。例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管理。但这些文件并非强制性禁止同时留存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只是强调要合理确定金额和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和质保金是可以同时留存的,但前提是合同有明确约定,并且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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