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内容能否作为外遇证据用于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手机短信内容是有可能作为证明一方存在外遇情况的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法律上,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 对于真实性而言,这意味着短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伪造、篡改的。法院在审查时,可能会要求提供短信的原始载体,也就是手机,以便核实短信的真实性。例如,如果一方对短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可能会通过技术手段,如鉴定短信的生成时间、来源等,来判断其是否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 关联性是指短信内容必须与外遇这一事实相关。也就是说,短信的内容要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一方存在与他人有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情感或行为。比如短信中出现暧昧的语言、约会的安排等内容,就可能与外遇事实相关。如果短信内容只是日常的问候、工作交流等,与外遇无关,那么就不能作为证明外遇的证据。 合法性则要求获取短信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胁迫等方式获取对方的手机短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获取短信的方式不合法,即使短信内容能够证明外遇事实,也不能被法院采纳。 如果手机短信满足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条件,那么它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但是,仅仅依靠短信可能不足以完全证明一方存在外遇,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外遇等情况,并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手机短信有可能作为外遇的证据用于离婚,但要使其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上述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