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偷税现在被查到了该怎么办?


当十年前的偷税行为现在被查到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偷税的概念。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比如,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追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以,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可以无限期追征的。 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情况说明,如实陈述偷税的事实和过程。如果确实存在偷税行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应的罚款。若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