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赔付投保人后能否代位诉承运人墙头海运公?


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保险人赔付投保人后代位求偿的问题。就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赔付投保人后代位诉承运人墙头海运公这一情况,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替投保人支付了赔偿款后,就可以代替投保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去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是因为承运人墙头海运公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在向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是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对承运人墙头海运公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墙头海运公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这里就是墙头海运公的行为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二是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三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条件,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在赔付投保人后是可以代位诉承运人墙头海运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