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我在一个案子里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一直不还。我了解到被告还有一笔债权,他却怠于行使。我想知道在我这个案子里,我作为原告能不能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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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你对被告的债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数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应该还钱的时间。其次,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且该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代位行使。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你通过代位权主张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被告欠你的钱数。 所以,在你这个案子里,你要综合判断是否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如果满足,那么你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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