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地开庭不去是否可以?
我作为原告,有个案子要在外地开庭。但我最近工作实在走不开,实在没办法去外地参加庭审了。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不去开庭可以吗?会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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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原告外地开庭不去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按撤诉处理”这个概念。按撤诉处理就是法院按照原告撤回诉讼来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通知去外地开庭,却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去,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没有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离开,法院就会按照撤诉来处理这个案子。一旦按撤诉处理,原告之前的起诉就相当于白提了,如果之后还想就同一事项起诉,虽然原则上是可以的,但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错过一些时机。 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去外地开庭,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比如原告突然生病住院了,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能证明生病情况的材料;或者遇到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没办法按时去开庭等,这些都属于正当理由。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等合适的时间再开庭。 此外,原告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通过委托合适的代理人,让代理人代表自己去外地参加庭审,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这样也能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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