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侵害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否可以只起诉部分侵害人?
我遇到了一起共同侵害的情况,好几个侵害我的人。我现在不想把所有人都告上法庭,只想起诉其中部分人。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共同侵害的自诉案件,我作为自诉人是不是可以只起诉部分侵害人呢?
展开


在共同侵害的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可以只起诉部分侵害人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一法律规定背后的逻辑和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自诉案件。简单来说,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区别于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案件。常见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共同侵害的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这一规定赋予了自诉人在起诉对象上的选择权。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自诉人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一方,法律尊重其在诉讼中的意愿和处分权。自诉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比如与部分侵害人达成了和解、证据收集情况等,而选择只起诉部分侵害人。 不过,这种选择也有一定的限制。一旦自诉人选择只起诉部分侵害人,并且法院作出判决后,自诉人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其他未被起诉的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如果其他共同侵害人对已经判决的部分有连带赔偿责任等情况,可能会在执行等环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决定是否只起诉部分侵害人时,自诉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