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否可以下发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中,公安局有没有权力下发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呢?我遇到一个事儿,当地公安局给一家店铺发了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我不太确定公安局这么做合不合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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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是否可以下发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规定和职能划分角度来看,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相关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已从公安机关划转至应急管理部门,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下发主体是消防救援机构。 然而,在一些特殊场景下,公安机关还是有一定的消防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如果公安局下辖的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时,是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下发相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公安派出所履行的是消防管理的部分职责,且权力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全面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公安局可以或不可以下发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消防救援机构来行使该权力,而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有权力下发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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