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交卷宗给检察院时留有复印件是否可以?
我想咨询下,公安机关在把案件卷宗移交给检察院的时候,他们自己留复印件行不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怕公安机关这么做不符合法律要求,影响后续案件处理,所以想了解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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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安机关移交卷宗给检察院时是否可以留有复印件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卷宗指的是有关案件的各种文件材料的集合,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起着关键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在移交卷宗给检察院时留存复印件。公安机关留存卷宗复印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可以用于内部存档、后续案件的统计分析以及为可能出现的补充侦查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例如,在后续如果需要对案件进行复查或者有类似案件需要借鉴参考时,留存的卷宗复印件就能发挥重要作用。 并且,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卷宗的原件移交给检察院作为主要的证据材料用于审查起诉等程序,而公安机关留存的复印件并不影响证据的效力和案件的正常办理。只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卷宗的移交和留存,保证卷宗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就不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移交卷宗给检察院时留有复印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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