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提到的专门法律有哪些?
我对宪法里涉及的专门法律不太清楚。想知道宪法文本中到底提及了哪些专门法律,这些专门法律在宪法体系里是个什么地位,它们和宪法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我想了解清楚这些,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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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提到的专门法律,是指那些由宪法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实施宪法相关规定而制定的特定领域的法律。 在宪法条文中,明确提到的专门法律有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里的“依照法律”主要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详细规定了选举的程序、选民资格、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等内容,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实现。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保障了少数民族在聚居地区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 此外,虽然宪法没有直接点出名称,但为实施宪法原则和精神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还有很多,比如刑法、民法等。刑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制裁犯罪行为的精神,制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民法依据宪法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专门法律共同构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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