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深圳,个人破产后债务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允许债务人(自然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重组或免除,以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一种法律规范。 当个人申请破产后,债务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步是提出申请,债务人要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提交详尽的财产清单以及债务清单。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就可以申请。 接着,法院会指派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五)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 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不过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若破产人在此过程中有欺诈、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那么仍然要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重整: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为防止债务人破产,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