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在离婚后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行为通常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吉林,离婚损害赔偿是可以在离婚后提出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原则上要在离婚诉讼时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不同意离婚且未在一审提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离婚后可单独起诉;一审没提二审提的,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所以,在吉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离婚后是能提出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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