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在我国,有一些标志是禁止用作商标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绝对禁止的标志。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能作为商标。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避免对国家相关元素的不当使用。例如,不能将与国旗图案相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来使用。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能用作商标,除非经过该国政府同意。这体现了对其他国家的尊重。比如,未经美国政府同意,不能使用与美国国旗图案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禁止使用,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像联合国的标志,就不能随意用作商标。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可以用作商标,除非经授权。这是为了保证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能用作商标。这是因为“红十字”“红新月”具有特定的人道主义救援含义,要保证其专用性。 同时,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禁止用作商标。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使用带有侮辱某个民族含义的词语作为商标就是不被允许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也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上海”一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但如果是作为与上海特色相关的集体商标组成部分,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