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济纠纷法院审理过的案件,公安局能重新以诈骗罪介入吗

我之前有个经济纠纷案子,已经在法院审理过了。但最近我发现一些新情况,感觉对方当时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我就想问问,这种已经经过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局还能不能重新以诈骗罪介入调查啊?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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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法院已经审理过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局通常不会再以诈骗罪介入。这背后涉及到法院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事情不能反复折腾、重复处理。 从法律依据上看,《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体现了类似精神,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其判决具有既判力,意味着这个案件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定论。而且,法院对事件有最终的定性权,生效判决确定为民事纠纷,就表明当时并未认定存在犯罪事实。 不过,如果存在新的证据或线索,足以证明可能存在诈骗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有可能重新介入的。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责,只要有合理的犯罪嫌疑,就可以启动相应程序。另外,关于追诉时效问题也会影响是否介入。如果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不属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况(比如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法院审理后犯罪分子故意逃避,或者受害者在追诉期内控告但司法机关该立案未立案等),即使有新情况,也可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已审理过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局能否以诈骗罪重新介入,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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