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内容能否作为开庭判决后的证据?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民事案件,在庭前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大家说了很多观点和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但最后调解没成功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我有点担心,庭前调解里说的那些内容,会不会在开庭判决的时候被当成证据来用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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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庭前调解内容通常是不能作为开庭判决后的证据使用的。庭前调解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由法院或其他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如果允许将调解内容作为后续判决的证据,那么当事人在调解时就会有所顾虑,不敢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调解中为了达成协议而做出的妥协性认可,不能在后续判决里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除非有法律另外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把调解内容作为证据。所以,正常情况下,庭前调解内容不会成为开庭判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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