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在参与调解的时候,心里想着记录下过程,又不确定之后能不能把这个录音当作证据用。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调解室的录音到底可不可以当作证据呀,要是可以的话,得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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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的录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的。首先咱们得了解一下证据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能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面的视听资料就包含了录音。 要想调解室的录音能作为有效证据,得符合一些要素。第一,录音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合理,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像未经许可拍摄被告人实况,秘密监听被告人通讯活动,擅自在被告人住所安装监控设备等非法录音方法是不行的,这样得到的录音不具有司法效力。第二,录音最好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开环境下录制,有其他人员在场,或者有对相关事宜的交流,并且关于相关事宜的交流须有涉及方本人或是其授权代表在场,并明确提出相关事实。第三,录音内容要完整、清晰,不能受到修改、放大或缩小等技术处理。 要是在法庭听证阶段,对方提出争议,并且能提供证据来质疑录音信息的准确性,那么这个录音就可能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不被法庭采纳了。所以,不是随便一个调解室的录音都能当作证据,得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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