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缓的怀孕妇女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我被判处了死缓,现在发现自己怀孕了。我想知道,像我这种被判处死缓的怀孕妇女,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啊?我很担心自己的情况,也不知道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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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判处死缓的怀孕妇女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特定情形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并没有包含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判处死缓的怀孕妇女并不在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内。不过,虽然不能暂予监外执行,但法律也充分保障怀孕妇女的权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怀孕这一情况会在刑罚适用上给予充分考量,判处死缓的怀孕妇女,后续刑罚可能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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