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
我家里老人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是打印出来的,上面有老人的签名和日期。现在家里人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有人说打印遗嘱不算自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打印的遗嘱到底能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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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打印的遗嘱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概念。自书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要从头到尾都由遗嘱人自己书写、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它强调了遗嘱内容书写的自主性和真实性。而打印遗嘱,是通过打印设备输出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做出了专门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法律条文来看,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有着不同的形式要求。自书遗嘱侧重于遗嘱人亲自书写,以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减少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而打印遗嘱因为不是遗嘱人亲手书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法律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名,以此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那么,打印的遗嘱能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呢?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是单纯的打印遗嘱,没有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核心要求,是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能充分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且整个过程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条件,比如有证据表明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设备完成遗嘱内容,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类似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而且需要有非常充分的证据。 综上所述,打印遗嘱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自书遗嘱。当涉及到打印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时,我们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遗嘱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确定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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