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有哪些例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指的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则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第三人。 例如,张三经营一家餐馆,卫生健康部门以卫生不达标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张三不服,认为自己的餐馆卫生状况良好,处罚不合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案件中,卫生健康部门就是被告,因为它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张三起诉的就是它的这个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接着上面的例子,如果李四是给张三餐馆供应食材的供应商,卫生健康部门的处罚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李四和张三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李四的经济利益,那么李四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这个行政诉讼。因为他与这个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再比如,某市政府决定征收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该土地上有甲企业的厂房。甲企业认为市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市政府就是被告,因为它是作出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如果乙企业与甲企业在这块土地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征收决定的结果会影响到乙企业的利益,那么乙企业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