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那该行政主体不是什么情况呢?

我遇到了行政方面的纠纷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知道被告是行政主体,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这个行政主体不符合要求。比如是不是所有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都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是有一些特殊限制呢?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行政主体作为被告的具体界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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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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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通常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行政诉讼被告,就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不过,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都必然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告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如果一个组织虽然看似有行政权力,但它的行为并非以自己名义作出,或者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那就可能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比如,某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那么这个内设机构通常就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而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这是因为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能独立地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再比如,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若没有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样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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