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选项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呢?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被告的确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众多主体里,到底哪些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这些,不太确定它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被告,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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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被告指的是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张三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此时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李四对某乡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县级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为,那么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就是共同被告;要是县级政府改变了原行为,那被告就是县级政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某市的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联合对某企业作出一个行政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生态环境局和水利局就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居委会对一些违规摆摊行为进行管理并作出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被告就是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要是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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