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立功是否能提前释放?


监狱立功是有可能提前释放的,这种提前释放一般通过假释来实现。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同时,该条还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立功表现是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当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有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表现时,在符合假释的其他条件下,司法机关通常会认为其具备提前释放的条件。 不过,提前释放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也就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监狱立功是获得提前释放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只要立功就必然能提前释放,还需要满足假释的其他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