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和批准逮捕分别是由哪个国家机关进行的?
我想弄清楚在法律程序里,提起公诉和批准逮捕这两个环节分别是由哪个国家机关来负责的。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感觉这些国家机关职责容易混淆,希望能得到准确清晰的解答,了解具体是哪个机关有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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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提起公诉和批准逮捕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负责。 首先说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讲,就是检察院觉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就把这个案子交到法院去,让法院来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再说说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但批准逮捕主要是检察院的职责。 综上所述,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主要也是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而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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