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谁审查决定?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程序里,要是有案件需要提起公诉,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进行审查并决定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流程,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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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给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来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他们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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