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是否可以选择管辖?


在探讨加工承揽合同是否可以选择管辖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来审理你的案子。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选择管辖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文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某某法院管辖”,这样的书面约定才是有效的。 其次,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例如,如果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标的物是一批定制的机器设备,那么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就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双方可以选择其作为管辖法院。 最后,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就不能通过协议选择违反专属管辖的法院。 综上所述,加工承揽合同是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但要满足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以及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这几个条件。当事人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管辖法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