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工程是否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
我手里有个项目工程,听人说有些工程能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太清楚我这个项目行不行。想了解下判断项目工程能否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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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项目工程能否按简易办法征收,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判断。简易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它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简易征收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而是按照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对于一些特定的项目工程是适用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项目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所谓清包工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比如一些小型的装修工程,施工方只负责提供人工和少量辅助材料,就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发包方提供了部分物资,施工方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所以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发包方提供了主要的建筑材料,施工方主要负责施工,就符合甲供工程的条件。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些老项目由于前期的业务模式和税收环境与“营改增”后的情况有所不同,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所以,一个项目工程是否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如果符合,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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