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工程款能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吗?


在探讨本案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A欠B钱,B又欠C钱,B却不向A去要钱,那么C就可以直接向A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结合工程款追讨的场景,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追回工程款的。 首先,债权人(也就是施工方等享有工程款债权的一方)对债务人(通常是转包方、违法分包方等)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且已经到了应该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一般是发包方)的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最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工程款显然不属于这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条件的成立。例如,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情况、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总之,本案的工程款能否以代位权诉讼的形式被追回,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条件。如果满足条件,通过代位权诉讼是一种可行的追款途径。





